3•1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
一起学新法!
美大作为上市公司肩负品牌责任
严格遵守新《证券法》规定的证券公司规范
秉承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
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!
新《证券法》新设投资者保障专章,实现了我国投资者保护证券立法集中规定从无到有的进步,是重大的制度创新。
新《证券法》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,自第88条到第95条,共计8条内容,从投资者在市场参与中的事前、事中、事后三方面全方位为投资者进行保障。
新《证券法》,可以说,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,那么小编给广大投资者们讲一讲,那些与投资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重要内容吧。
首先,新《证券法》第88条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、提供服务时,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。
投资者信息包括:基本情况、财务状况、金融资产状况、投资知识和经验、专业能力。充分揭示风险,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、服务。证券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所以,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接受服务时,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。若投资者拒绝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,证券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后果,且可以按照规定拒绝销售证券、提供服务。
第89条还对普通投资者突出了特别保护,如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,实行“举证责任倒置”机制,明确由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,即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,不存在误导、欺诈等情形。
那么,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中保护,新《证券法》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定呢?
第90-92条中规定:
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
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
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
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做出的法律制度安排,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。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可以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快捷、更低成本、更充分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。
新《证券法》还多方面优化了救济途径,加强了事后保护。在第93-95条,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、证券纠纷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,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,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。
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,同时基于我国具体国情,新《证券法》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,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,按照“明示退出”“默示加入”的诉讼原则,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供民事损害赔偿诉讼。有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,能发挥投保机构的优势,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这次证券法修订,涉及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、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、加大投资者保护等重大基础制度的调整完善,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,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,具有里程碑意义。
——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